建構農業經營專區之思維與做法
農委會 企劃處 王玉真

一、前言

  我國為小農經營型態,農戶耕地面積狹小零碎,經營效率偏低,在加入WTO後,農業在全球化競爭與挑戰下,為了提高產業競爭力,必需透過創新與改革,將傳統農業發展為高價值產業,藉以提升競爭力。在強調品質需求原則下,從農地資源有效利用觀點,發揮大規模、整體經營效益,至為重要。為了保障民眾食的安心,更有必要對農業生產環境加以維護,避免農地遭受污染,影響農產品品質。因此,為創造農業產銷利基,並確保安全農業,於重視產業發展同時,亦能將土地利用規劃及農地管理加以整合之方式,即在於透過制度設計達成目的,此一設計理念緣於區域性及規模化土地利用觀點,經由選定主要農業生產區域,建置完整集中之農業經營專區,藉以形塑優質農業生產環境,並將農業相關資源整合至專區內統整運用,不僅可以兼顧產業與土地衡平發展與利用,亦是實踐新農業運動中,應建構農地資源合理利用規劃之具體行動。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即有農產專業區之規定,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實施計畫產、製、儲、銷。惟農政部門早期推動上開專業區時,主要以產品為考量,農業經營專區則強調從土地觀點,營造農業所需之合理經營環境,例如集結較大面積且完整之農地區塊、專區內避免設施林立造成農地切割,影響機械化、土地利用經濟效率,甚至產生環境污染等之不利因素,區域內之作物種類非單一性,並且透過相關誘因機制之建立,結合現行農地管理及產銷輔導措施,促使專區能維持最佳農業使用狀態。

  檢視早期推行的農產專業區,因強調農產品單一性,例如花卉生產專區、蔬菜生產專區、養殖漁業生產專區、毛豬生產專區等,輔導重點主要在產銷措施,尤其關注後端之行銷通路,較忽略生產端之土地利用或環境規劃要求,且生產點可能相當分散而不集中,在設施設置上,即無法加以整合為共同設施,導致零星個別設施錯落,不僅不符使用之經濟效率,亦難就農業生產環境作完整之維護。故農業經營專區建置目的,不僅在解決過去農產專業區執行問題,更希望透過對土地資源妥善規劃與利用,使得農業經營能更符合整體農業政策目標。

二、農業經營專區之特性

  農業經營專區主要考量當前農地零星細小之利用困境,在區域性整體利用目標下,採取農地利用結合產業發展之策略。以一定區域內農民自由意願方式,由營運主體(農民團體或法人組織等)整合主導,經由申請機制,再由政府協助輔導,以共同治理的概念,實現共同利益。農業經營專區之運作,目的在於強化區域管理制度化,以降低生產成本,利用生產條件標準化,強化經營效益,運作集團化增加競爭優勢,藉以發揮整合產業輔導與農地管理之綜效.

  在整體制度架構上,達成「營造優質環境永續農業發展」等目標,推動措施區分環境面及產業面進行,在環境面的短期措施,包括由營運主體訂定專區土地利用公約,經由願意加入之農民簽訂共同遵守,達到農地管理目的,並藉由中衛體系之實施,促成農業生產規模化,同時鼓勵設置共同設施方式,避免農業設施在農地上零星散布,以利資源使用經濟效率。長期則希望透過農地整備規劃及改良式農地重劃設計,達到整體及優質農地利用目標。至於產業面,則結合現有農業輔導措施,包括公共投資、產銷及技術輔導與訓練、專案貸款等協助,以強化農業經營體質及提升整體競爭力。

  農業經營專區之成功與否,取決於執行機制之設計,透過審查機制,按上開措施循序漸進,期使農民與營運主體在從事農業有利可圖下,達成區域農地資源的有效利用與管理,邁向優質與安全農業的現代化農業目標。

三、農業經營專區之運作模式

  為利農業經營專區之推動,需由農民自發性結合,並採行由下而上之計畫型式,由中央、地方政府及營運主體(含農民)共同參與,在操作過程上則涵蓋土地規劃及產銷規劃之共同運作及處理,透過參與者之界定及具體之執行事項,構築明確之互動關係,以形成完整之運作機制

四、農業經營專區成立之必要條件

  農業經營專區並非是全面性的輔導建置,而須透過一定的申請機制,經初審與複審相關條件通過後,才能設置。營運主體欲申請成立農業經營專區時,應先瞭解是否符合成立要件,包括土地、環境、經營、輔導等面向整合考量,亦即從人、地、事、物、時評估,需合乎下列條件:

(一)人:認同農業經營專區設置理念,並具熱忱及營運能力之主體,例如農會、農業合作社,甚至私人企業等組織均可。

(二)地:具較大面積且完整之農業經營區域。

(三)事:需擬訂長期穩定的經營計畫與基礎環境改善規劃。

(四)物:農業經營所需之整合性農業共同設施。

(五)時:考量資源利用效率,以5年作為專區持續期間,並採逐年檢討執行狀況,以為資源再投入之依據。

五、農業經營專區相關制度設計

(一)申請機制

  農業經營專區的設置是由營運主體整合農民與產銷班,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設置申請,經審查後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複審與核定,同意設置之農業經營專區,並優先享有政府各項補助與輔導。

(二)退場機制

  農業經營專區設置後,運作若不符合專區預期效益或衍生其他執行問題,經給予改善期間而仍未改善者,將配合逐年考評檢討後,不再給予次年度資源投入,亦即不再以專區計畫方式辦理。

(三)權利義務

  農民以其所擁有的農地與營運主體簽訂專區土地利用公約後,即應遵守農地持續做農業使用之義務,並同意興建個別農業設施或農舍時需遵守專區規範,同時可享有政府對於農業經營專區提供之輔導措施與農業經營制度環境改善之權利。

六、農業經營專區執行之工作事項

  農業經營專區運作中,縣市政府及中央政府各有其推動及努事項,為達成專區設置目標。 為落實農業經營專區理念,本(96)年度依據農業經營專區成立之必要條件,遴選全省3個鄉鎮,執行專區示範計畫,包括宜蘭三星鄉、苗栗後龍鎮及台中大安鄉,由鄉鎮農會擔任營運主體,劃定專區範圍,負責計畫推動。在整體理念架構下,從環境維護、農地利用管理、產銷經營、組織強化及訓練培育等5個面向進行工作事項之規劃,經過區內資源盤整及產業發展特色評估,確立宜蘭三星鄉為資源整合型專區,主要工作著重現有產業相關資源如何整合投入,如現正執行中衛體系計畫等,以發揮最大的利用效率;苗栗後龍鎮為環境維護型專區,由於該區域已辦理農地重劃,農地坵塊完整且地上設施不多,堪稱具優質農業生產條件,如何維持其環境優勢,成為主要工作重點,至於台中大安鄉則定位為環境創造型專區,考量其農水路缺乏,生產條件不佳,後續將鼓勵辦理地權調整,以營造良好農業經營環境。

  除專區之個別問題處理外,本計畫亦就專區面臨之共通性問題進行解決,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內容:

(一)建置專區基礎資料,並開發資訊平台,輔助專區土地資源規劃及管理工作。

(二)考量農民高齡化及農地休、廢耕情形普遍,配合農地銀行推動,將農地仲介給有意務農或專區內願意擴大經營規模之農民耕種。

(三)以產銷班組織之班公約精神,訂定專區土地利用公約,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公約之約定,避免農地個別設施或農舍林立,以確保農地完整性。

(四)為改變專區內農民土地使用及農業經營觀念,由營運主體規劃多場次教育訓練或講習。

(五)為凝聚專區發展願景,並解決專區土地、產業及技術等問題,邀請學者專家於專區內成立推動委員會及技術顧問團,縣市政府並成立專區諮詢小組,以積極推動本計畫。

  本計畫先以3年為一期程,為激勵專區形成及發展,對於專區成立後前3年,採逐步引導之漸進式資源投入,以協助專區穩定運作,並擬定逐年階段性輔導措施,故本(96)年度計畫主要以規劃性工作為主,專區需研擬完整之農業經營計畫,通過定期考核及評鑑,始依其營運績效,決定次年輔導內容。3年後的資金投入,將僅限專區營運能力的養成等人力素質提升部分,3年期滿,專區如擬持續接受輔導,需再重新申請審核。透過實質計畫的執行,徹底落實農業經營專區制度理想。

八、農業經營專區推動預期效益及展望

  農業經營專區係基於區域性農地利用之觀點,由農民自願參加,營運主體整合主導,政府協助輔導,所共同組成之混合式治理組織,透過完整的制度架構及操作機制之設計,將農地與產業發展作緊密之結合。本年度開始執行農業經營專區計畫,藉由不同農業經營專區特性,建立因地制宜之執行模式,預期藉由農業經營專區之推動,應可達成以下之具體效益及實施展望:

(一)透過推動農地整備規劃,整合產業輔導面與農地管理制度面,可確保農業之永續經營,並藉由興建區域性農業共同設施,避免農地上個別設施林立現象,及建立多樣化作物之農業經營及輪作型態與確立田間標準作業等規範,具體改善農業經營專區之農地利用環境,同時達成安全農業目標。

(二)對於區域農地規模化利用,具發揮創價效果與競爭優勢。尤其透過專區土地利用公約共同遵守,可使農地確保作農業使用,由農民自發性達成農地管制目的,並藉由獎勵中衛體系建立,達成農地利用的規模化與集中化。在長期措施上,則推動改良式農地重劃,解決農舍污染問題,並可區別農業經營專區內外之稅的優惠,強化獎勵誘因。

(三)提供生產優質與安全的農產品,以利內外銷市場的行銷與開拓之契機。藉由農業資源之整合規劃及協助,增強整體競爭優勢,並施以優先公共投資,補助共同設施之設置,同時給予技術輔導與訓練,培育優質農業人力資源,以降低整體營運成本,並在資金上,協助農業專案貸款,提供改善農業結構基本投資等,強化產業面之產銷輔導,創造農業經營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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